運輸服務條款
1.寄件人應在《運單》上真實、準確填寫收件人名稱、地址及貨物名稱。如填寫不實造成損失由寄件人承擔。
2.貨件需要辦理審批、檢驗等手續的,寄件人應將有關的文件完整提交本公司。因審批、檢驗所需資料不完備造成扣件、 退件、毀件之損失由寄件人承擔。
3. 本公司拒絕收寄違禁品或現金、金銀珠寶、有價證券、票據、手機、手提電腦等貴重物品。若寄件人私藏、夾寄此類 物品,本公司概不負責。
4.本公司實行保價運輸。要求保價運輸的客戶應如實填寫貨件聲明價值,本公司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。若保價運輸的貨 件在運輸途中丟失、損壞,本公司將按貨件實際損失賠償,最高賠償限額為聲明價值;若未辦理保價運輸的貨件丟失、 損壞,國內快件:最高賠償額為運費三倍;國際快件:文件最高不超過港幣100元;貨樣最高不超過港幣400元的賠償。
5.本運單所填寫的運費金額不含目的地海關稅金及雜費,因寄件人和收件人拒付該項費用引起的一切后果,本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6.件人拒絕支付運費、關稅及其費用,本公司對貨件有留置權。
7.寄件人與本公司約定由收件人支付運費,若收件人拒付運費,則本公司直接向寄件人收取。
8.于自然災害、戰爭、政變等不可抗力及航班延誤或政府行為等造成貨件的延誤、損失、丟失,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9.寄件人自交寄貨件的當日起30日內,可以查詢貨件運送情況及對非正常情況提出異議。逾期則視同認可本公司已完成所 有運送義務。
10.本公司保留運輸檔案(含簽收單)的期限為30日,寄件人要求返回簽收單或其它特別需要的,應在交寄貨件當日起30日 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,逾期則可由本公司銷毀。
11.寄件人與本公司另有特別約定的條款與本條款有沖突的,以其它特別約定為準。
12.本運單由捷利貨運網絡所加盟單位統一使用,各加盟單位均獨立承擔民事責任,本條款僅約束于寄件人與始發地接收 貨件的收寄站雙方。
13.本運單產生的糾紛適用《郵政法》及快遞行業的相關規定,同時由收寄站所在地法院管轄。